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11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3]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的解释,企业转拨的国家项目经费不符合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转拨的国家项目经费开具税务发票,请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合同认定以便于减免税。
财务处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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