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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为规范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保护中心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办法》发布前已入库且聘期届满的人才专家,需参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入库。

同时,为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在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纠纷调解、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转化运用、专利导航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省保护中心根据《办法》规定,现启动中心专家公开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不良信用或违纪违法记录。

2. 热爱知识产权事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 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通本学科专业知识。

4. 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二)专业条件

1. 技术类专家

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海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化工、现代农业等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研发或专利审查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2)取得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职业资质;

3)未取得上述职称及职业资质但业务能力特别突出,且经所在单位推荐。

2. 管理类专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掌握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转移转化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技能,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职业资质;

2)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或执法工作,担任政府机关副处级(含)以上职务或事业单位相当职级,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3. 法律类专家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有深入研究,能在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法学教师、法学科研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具有四级高级法官或高级检察官(含)以上职级,或担任一级法官、检察官满3年且业务能力突出;

3)律师:具有二级律师(含)以上职称,且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

4)其他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内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或法学实践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当于上述职称的职业资质。

4. 经济类专家

对知识产权经济领域有专门研究或深入了解,熟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交易流通、数据资产入表等相关政策,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2)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等与上述领域相关的执业资格,或取得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职业资质。

二、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专业工作经历及业务成就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申报专家库专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时间

20251016日至202611

四、申报方式

申请入库的专家需通过省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预审综合服务平台(https://sdippc.cn)填报提交申请材料,步骤如下:

1. 注册并登录;

2. 在“快速预审综合服务平台-快速维权-智库站点-人才专家”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业务成就证明材料;

3. 导出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后,将申请表扫描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上传;

4. 提交。

五、征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主体按照上述要求向省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二)遴选。省保护中心对申请入库专家的执业资格、专业工作经历、业务成就、所在单位意见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遴选符合《办法》规定、具备较强专业理论知识或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省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预审综合服务平台和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保护中心提出,由省保护中心组织复核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入库。

(四)公布。专家库名单在省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预审综合服务平台和公众号公布。

六、工作职责

(一)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与省保护中心与司法机关联合行动、协助案件办理;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案件提供侵权判定意见;参与维权援助案件研讨,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等。

(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厘清争议焦点、理解技术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所涉法律环境、潜在风险与成本效益进行专业研判,提供应对建议。

(四)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等运用服务工作。为产业调研、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供需对接、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五)知识产权调研与指导。参与省保护中心实地调研、“知产保护直通车”及“高层次人才预审服务直通车”等专项活动,赴企业、行业协会等了解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需求,宣讲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指导建议。

(六)知识产权培训。根据省保护中心工作安排,面向各地快速维权站、快速维权工作站及广大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授课。

(七)其他需要专家支持的知识产权工作。

咨询电话:0531-68792187

其他不明事宜请与学院科研秘书联系。

联系人:陈海香

联系电话:0532-86983826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pdf

 

海洋与空间信息学院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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