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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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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化石能源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石油作为重要战略资源,与国民经济和能源安全密切相关,并对市场主体、经济形势乃至国际关系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为此,各国采取补贴、转移支付、价格支持等政策手段,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等多种措施对能源市场进行调整。[1]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国际能源署数据显示,2023年、2024年的成品油日均需求量均超过1亿桶,相当于全年需求量超过50亿吨,年增速1%左右。其中,亚洲地区作为重要增长极,需求量约占全球的40%,增长率也位居前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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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产品特别是成品油的消费,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国际能源署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相关研究,2021年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了6%,达到历史最高水平。[3]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能源领域日益重视碳排放和环保节能问题。在此背景下,成品油价格呈下行趋势,与此同时,自2021年年初以来,清洁型能源的价格持续攀升。推动清洁能源价格上涨的原因较为复杂,既包括天然气和清洁能源领域长期投资不足等因素,也涉及俄乌冲突后俄罗斯天然气现货供应减少和新冠疫情后全球经济复苏带动的能源需求短期快速增长等影响。我国作为全球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在推动全球能源治理机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4年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指出,2024年中国成品油消费总量为3.9亿吨左右,尽管受新能源影响消费量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但目前成品油仍占交通用能的95%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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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成品油行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也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推动油气增储上产”等一系列要求,具体涉及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等方面。[5]《2024年推进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石油和化工行业应以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任务,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聚化、安全化与数字化发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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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转型升级和能源消费模式转变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两个关键维度。一方面,能源消费模式转变推动能源行业转型升级。随着社会对清洁、低碳、高效能源的需求持续增加,传统的能源供应模式已难以满足需求,市场驱动能源行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实现能源产品从低效、高污染向高效、清洁能源转变。[7]另一方面,能源行业转型升级支撑能源消费模式转变。能源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聚化、安全化及数字化转型升级,聚焦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为能源消费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可行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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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优化成品油税制设计是推进能源改革、调节能源消费、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之一。成品油消费税肩负着组织收入和调节消费的双重职能,“双碳”目标对成品油消费税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9]一方面,合理的成品油消费税税制设计可以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由于石油是重要的工业原料,成品油消费税不仅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生产方式变革,还能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增长。我国已对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10],除税率外,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也是税制优化的关键要素。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通过执行口径的调整,减少成品油行业通过变更应税产品名目等方式偷逃消费税的情况,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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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制中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制,推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带动能源相关产业产品升级、引领消费升级,本文在梳理全球成品油相关消费税走势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梳理一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政府的文件、申报指南、申报表、政策解读、官方问答、司法判例、典型案例、相关行业的研究报告等,系统深入地挖掘美国和欧盟在税制设计上的实践和经验,从征税目的、征税范围、征管制度等方面展开探讨,为我国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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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能源消费税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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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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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消费税具有一定的共性,多为选择性消费税,其税率通常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形式。①消费税除筹集财政收入外,也是一种调节消费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不同类型的消费品,其征税目的有所不同。[11]首先,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较为稳固。由于烟、酒、燃油等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即使提高税率,消费量通常也不会大幅减少,这使得消费税能够为政府提供一笔稳定而可靠的税收收入。其次,消费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责。消费税实质上是针对高消费行为进行的再调节,对奢侈品、高档汽车、游艇、珠宝等主要面向高收入群体的商品课以高额税率,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最后,现代消费税还有一项日益重要的功能——纠正负外部性。许多消费行为会对社会整体福祉或环境产生未被市场价格体现的负面成本,即“负外部性”。例如,吸烟、饮酒危害公共健康,加重医疗系统负担;含糖饮料的过度摄入推高肥胖率;化石能源的消费导致环境污染加剧与碳排放增加。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税税目、税率和税制结构存在显著差异,但征税对象通常都包括酒精饮料、矿物油和烟草产品。政府对这些产品征税,旨在通过价格信号,提高相关产品的消费成本,抑制“有害消费”,迫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将其带来的社会与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引导社会走向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路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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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名为“消费”税,但在征收环节上,消费税体现出显著的“环节前置”特点。出于征管效率与成本控制的考量,许多国家并未选择在最终的零售环节课征,而是将纳税环节设定在生产、批发或进口等上游环节。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通常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等关键事件挂钩。这种设计极大地简化了征管流程,将纳税主体从数以百万计的零售商集中为数量有限的生产商或进口商,从而有效降低了税收流失的风险,确保了税源的相对可控和集中。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面向价值链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分阶段征收,直到最终消费阶段;而消费税无论具体在哪个环节征收,都通常只就同一批消费品收取一次消费税(如果出现多环节重复征收的,通常会有相应的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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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绿色转型下的消费税改革:聚焦能源与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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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日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尤其是能源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各国的措施既包括对清洁能源的支持,也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的税制设计,如对征税范围、税率等进行调整,以期起到调节能源消费结构的作用。就消费税而言,各国不再将税收视为单纯提高收入的途径,而是赋予其更多调节性特质。消费税调整更多基于健康和环境的考虑,旨在抑制某些有害行为。为改善环境和公共福利,消费税结构也在逐渐改变,如成品油特别是汽油消费税。以欧盟为代表的OECD国家,近年来格外重视环境、能源相关问题,碳排放的税收调节是其十分重要的议题,在2022年OECD的消费税研究报告中,“碳(carbon)”一词出现了44次。具体到矿物油(基本对应于我国的“成品油”,在具体名称和税目上有所区别)消费税,以消费者最常用的无铅汽油消费税为例,各国税率差异较大(见图1),这通常与该国的能源生产、需求情况以及环保导向的强度密切相关。除根据碳排放调整消费税税率外,是否用于“燃烧”也成为判定消费税应税范围的重要依据。例如,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大规模加热用燃料油征收的税率高于符合条件的、排量相对有限的汽车用油;而在所有成品油中,通常作为工业制造原料且不实际用于“燃烧”的石脑油等中间产品则免征消费税。许多欧盟国家还对“碳排放”额外征税(price on carbon emissions),既有单独征收的形式,也有作为消费税“附加税”按标准征收的情况。此外,由于欧盟实施严格的碳排放政策,其近年来推行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也备受关注。该机制主要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税费,旨在防止“碳泄漏”、促进全球减排以及维护欧盟内部产业的竞争力。②根据OECD的相关数据,如果将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其他成品油相关流转税纳入其中,美国作为石油的重要产地和成品油大国(且不征收增值税),其综合税率较低,油品价格中税金仅占总价的约14.2%;而在以进口为主且十分注重环保低碳的欧洲国家,其税率则较高,其中英国、法国、德国分别高达55%、54.8%和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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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从量定额)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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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品油消费税的国际实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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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照明确的征税目的设计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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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制设计中,最基础的就是要明确征税目的。基于不同的征税目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以及征管手段等也需相应地设置和调整。如前所述,多数国家和地区所征收的消费税通常采用选择性消费税,其征税目的通常是调节特定消费行为,并为特定用途筹措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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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通常都根据其征税目的明确征税范围,并通过各种措施,参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产品实际用途判断是否符合征税目的、是否属于应纳税的范围。具体而言,美国的成品油消费税较为明确的征税目的是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筹集资金。④因此,在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中,包括《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的第26卷第48章以及美国国税局510号公告《消费税(含燃油税抵免和退税)》中,多以是否在高速公路上使用(Highway Use)作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判定标准。[13]例如,对于农机等设备,由于不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其消耗的柴油等燃油并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征管和反避税的手段上美国也有许多创新,如对免税柴油进行染色等,将高速公路用燃油和非高速公路用燃油区分开来。美国环保部门最初给柴油染色是将污染较重的柴油品类染为蓝色,从而跟踪和限制这些柴油的使用。美国国税局受此启发,要求炼油厂在生产时直接把免税柴油染成红色,高速公路警察抽检汽车油箱,如果发现使用了免税的红色柴油则认定其偷逃税款,将予以惩处和罚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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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成品油消费税更明确地强调环保目的,特别是在近些年的改革中这一点体现得更为明确。在2021年能源税收指令改革提案中,欧盟拟以“热值”即成品油燃烧后产生的热能和相应的排放作为征税标准。[15]由于欧盟的立法过程较为复杂,该提案仍在研究讨论中[16],2025年5月虽又有新的进展,但尚未落地执行。在现行的税制中,对包括成品油在内的能源产品征税范围的判定多以“是否用于燃烧”作为标准,在征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纳税义务。欧盟在对能源相关税收特别是“热值”相关说明的法规和官网的解释中,经常使用编号为Case C-426/12的判例进行说明。[17]该判例虽然不是严格意义的成品油,但主要用于说明“实质用于燃烧产生热值”即需要缴纳能源消费税的法理和判定思路,对于成品油按实际用途缴税也有参考价值。在相应的判例中,某糖厂(糖厂名称在卷宗中全部以“X”代称,以保护当事方隐私)买煤来制糖,在被征收了近10万欧元的消费税之后,该糖厂起诉税务局,主张煤应作为化工原料免消费税,要求退税;而税务机关指出,虽然该工厂是生产制造企业,但制糖工艺中煤的用途是跟石灰石混合焚烧,产生的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通入糖汁以去除其中杂质。法院判定,由于煤的作用在于与氧气反应,实质就是进行了燃烧,真正用来制糖的原料是煤燃烧后的气体,所以煤按取暖用途判定,需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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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工业原料中间产品不征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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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可以用于生产乙烯和芳烃,广泛用于生产塑料、橡胶、纤维(如涤纶、锦纶)等产品,并通过精炼生产染料、香料、农药等,是多种产品的重要原料,在制造业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包括美国和多数欧盟国家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将石脑油等中间产品认定为消费税“不征税”范围;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也对中间产品实施免税或减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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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和美国国税局510号公告将石脑油等产品归类为“汽油掺混油(Gasoline Blend Stocks)”。虽然出于反避税考虑,对于这类产品原则上适用“视同汽油”的一些规定,但在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这类产品可以免征消费税。判断的基本原则在于,无论这些产品的成分或名称如何,只要实际不用于生产汽油、柴油,不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则不需要承担消费税,对于实际用途符合免税条件的,举证责任则由纳税人承担。根据510公告和相关的F637报表(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For Certain Excise Tax Activities),对于相应的免税交易,纳税人需要提供注册证明(Notification Certificate)和买方证明(Certificate of buyer),用以证明纳税人和交易“已经注册”,且购买汽油掺混油不用于生产成品汽油等非免税产品。[18]买方证明由汽油掺混油的购买方提供,包括交易相关具体信息,如交易单证编号、交易标的类型和数量、有效期、买方账号或订单号,并与其他商业记录共同存档。买方还需要声明不会就本单交易申请退税或抵免,会及时更新证明内容,若转售(用于非免税用途)会照章补税。该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税务局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证明或违规情形,则会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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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根据消费税指令,当一种能源产品既可用于取暖和发动机燃料,也可用于其他用途时,则被称为两用型能源产品(Dual Use of Energy Products),石脑油这样的中间化工品即属此类。对于这类产品,通常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实际用途并参考相关判例判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中间化工产品。石油或煤等能源产品,若最终用途为与氧气反应(即燃烧),则需缴纳消费税;若实质上用作化工原料等,则可以免征消费税。由于欧盟消费税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符合其要求的范围内制定具体规则和实施方法,故本文以英国为例进一步研究(虽然英国目前处于“脱欧”状态,但相关法规体系建立时其为欧盟成员)。英国税法界定“轻油(Light Oils)”为体积的90%及以上在不超过210℃的温度下蒸馏的烃类油,石脑油的分馏温度通常低于200℃,在英国法律中属于轻油。[19]只要轻油类产品不属于发动机或其他机器所使用的燃油,燃油添加剂也不用于辅助加热进行燃烧,则可以免征燃油消费税。实践中,免税或退税需要填写HO27申报表“特定用途矿物(碳氢)油免消费税申请单”,需提供增值税号、办公地址等识别信息以及油的种类、用途等详情,提交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税或退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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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理设计征收环节和征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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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各国根据生产、批发和销售环节的不同特点,对具体的征收环节进行合理设计;同时,运用多种征管手段来防止滥用免税和优惠政策,确保税收公平并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和行业竞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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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国而言,其成品油消费税税制属于相对典型的多链条、多环节的制度。美国对大宗商品使用终端系统进行税收管理⑤,并设计了相对复杂的人工征管程序和手段,税收征管采用了类似于“多环节征收”的方式,尽可能避免偷税漏税。例如,燃油的移送(Removal),即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下一个所有者的行为,理论上构成消费税应税行为。为了消除重复征税,美国对燃油移送采用“第一纳税人报告(First Tax Payer Report)”作为退税凭证,即第一环节(通常为生产、批发或进口环节)的纳税人在销售、移送时产生纳税义务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具体操作为:某批燃油第一次纳税的纳税人(卖方),需编制“第一纳税人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纳税人信息、买方信息、移送(入境或销售)日期、标的燃油类型和数量、应税事件及纳税额等,第一纳税人应声明未曾亦不会申请退税或抵免,并进行签名,第一纳税人报告的其中一份在交易中交付买方,一份附于第一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中;该交易本身为含税交易,之后环节的买方再次作为卖方进行销售时,同样会产生纳税义务,此时可以将收到的“第一纳税人报告”附于其申报表中,申请退税[21];在多次转售的情形下,后续转售的卖方需出具声明及一份“第一纳税人报告”,一同交予下一环节的买方,声明内容为卖方在之前购买本批燃油时,确已收到相应的“第一纳税人报告”(即此前环节确已缴纳过税款)。这种多环节征管并通过特定方式避免实际重复征收消费税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存在相似之处。由于美国并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征收销售税,因此其采用的方法也不完全等同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而是类似于可“环环下移”的退税凭证,具有一定创新性,但该方式的征管成本可能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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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的人工背书和审核制度相比,欧盟所采用的是技术上相对更为先进的保税系统。全称为“消费税应税品移动控制系统(Excise Movement and Control System,EMCS)”,该系统可用于记录和监控消费税应税品(酒精、烟草、能源产品等)在欧盟境内的移动情况。[22]系统内欧盟各成员国数据互通,消费税数据的重要载体为电子管理单(e-AD)。电子管理单涉及发货人、收货人、发货国、收货国四方,其中发货人和收货人均有事先报告义务。电子管理单的操作流程为:发货人计划发货时需开具管理单,载明货物和运输信息,并报送发货国主管机关;发货国主管机关审核管理单内容,包括收发双方的税号,然后给管理单开具一个编号,并将其发还给发货人;发货人收到审核通过的管理单和编号后即可发货,发货时必须附上打印版电子管理单和发货国开具的编号;发货国将电子管理单发给收货国,并由其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接收货物并提交收货报告;收货国审核收货报告,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收货人,一份发给发货国;最后,发货国将收货报告转发给发货人。在消费税的征管过程中,虽然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在理论上应该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但消费税可以递延至相应产品离开税控系统时实际缴纳,即采用“保税系统”。在理想的情况下,如果相关链条上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为税控系统的注册使用人,则有可能在最终的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但是,如果在链条中出现了生产商或销售商不在税控系统中的情况,纳税人需在离开税控系统的“监管”时立即缴纳相应的消费税。整体而言,欧盟成员国之间税控管理电子化程度高,在海关以及增值税相关的多个税控系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实体、交易、资金和税款缴纳的电子化管理,EMCS系统则进一步将“物流”电子化,实现对产品流动的监控,完善了监管链条。税控系统不仅监管资金的流动,其电子管理系统亦包含发货和库存、运输和物流等相关信息,因此税控系统是对货物流和现金流的统筹监管,在防止税源流失的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流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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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善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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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国际经验可以发现,各国在明确征税目的的基础上,会进行相应的税制和征管设计,包括根据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征税目的进行征税范围判定、税控系统全流程监管或多环节征管并消除重复征税、对石脑油等中间化工产品不征税或给予优惠、运用各类技术手段进行严格的税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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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兼具收入与调节功能,从开征目的表述及目前主要收入归属于中央来看,我国更强调消费税的调节作用。[23]历年来,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与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与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等,我国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了多次改革与调整。[24]当前,我国对石脑油等产品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的判定主要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2023年《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范围并统一了标准。在“双碳”目标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为全力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消费税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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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考虑到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能源规划和“双碳”目标等背景,在明确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目的的基础上,应考虑的是更公平一致的税制和征管机制设计。《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政府改善消费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25]这为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改革思路,通过优化征税环节和收入归属,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推动能源消费模式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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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内经济社会情况、能源产业的发展布局,遵循国家政策和中央文件精神,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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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征税环节设计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成品油消费环节(即加油站处)加征消费税(如需保持纳税人税负不大幅增加,则可在现行税率的基础上将一部分“划分”至消费端征收),并辅以相关配套制度(如类似“第一纳税人报告”的退税制度),同时需对各环节的税率综合考量,避免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在收入分享方面,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仍归属中央,消费环节征收的增量部分可以归属地方,切实落实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的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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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征税范围上,基于不同阶段的政策导向,可以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促进“减油增化”,即降低成品油产出比例,提高化工产品比例,从而促进绿色消费和可持续发展。征税范围的判定,可在专家研讨的基础上采用更为普适的判定标准,如建立化工产品分类与指标体系等,并定期审查和调整判定指标,以确保税收政策与成品油市场乃至制造业发展相匹配。同时,要确保税基完整,防范偷税漏税,特别是对于将免税的中间化工品作为燃料油使用的情况,应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防止税源流失和税收不公平,避免税收政策不当使用干扰能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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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征管的技术手段上,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的EMCS税控系统,结合“金税四期”,加强全环节乃至“加油枪”的税控管理;也可以在控制征管成本的前提下,适当借鉴“买方证明”“染色燃油”等税控手段;还可以对最终消费者的端口进行设计,激励消费者选择合规纳税的油品,如采取个税抵扣、积分奖励等措施。考虑到用于化工生产的成品油不征收消费税,企业应有效推进“减油增化”“减油增特”,促进化工产品研发与生产,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推动石化产业升级。消费税的征收使得用于直接燃烧的油品生产成本增加,凸显了高端化工品较大的盈利空间,促使更多炼油厂提高化工产品的比重,探索企业转型升级路径,进而推进整个能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能源消费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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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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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的“消费税”是普遍征收的,虽然名为消费税,但在OECD的相关研究中经常被归类为“增值税”或“销售税”,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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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CBAM的税费并非一个固定的比例,而是根据特定公式计算(简化为):CBAM税率×碳排放量。其中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为产品的碳排放量减去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税率则是欧盟碳排放权拍卖的周平均结算价格与出口国碳价的差额。此处不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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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鉴于数据可得性,图中使用的是2022年数据,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之间也按照当时汇率换算,与当前情况可能略有差距。此外,除消费税外,增值税也是成品油会涉及的一项重要的流转税,例如欧盟国家通常对成品油征收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可能在15%~20%),但美国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成品油综合税率差异较大。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不展开讨论。此外,我国汽油的消费税税率1.52元/升,约合0.2美元/升,增值税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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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关于征税目的,美国1956年《联邦援助高速公路法》(Federal-Aid Highway Act)等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表述。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Highway”比国内的“高速公路”范围要广,包含部分类似于我国“国道”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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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终端(terminal)是美国联邦燃油税的重要概念,有专门的法规条款进行明确:(26 CFR § 48.4081)Terminal means a taxable fuel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y that is supplied by pipeline or vessel and from which taxable fuel may be removed at a rack.终端指的是经由管道或油轮供应应税燃油的存储或分发设施,其中的应税燃油可通过输送设备移送出去。通常,终端运营商在税务局免费注册,其有责任维护业务记录,每月向税务局提交报告,并接受税务局的稽查。系统中的“注册”纳税人负有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提供的义务,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在燃油从系统中离开时才实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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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国际能源行业演进趋势及消费税制度改革新动向,聚焦成品油这一关键能源产品,以美国和欧盟的成品油消费税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深入分析相关法规、案例及行业报告等一手资料,系统梳理其在税制设计方面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依据其征税目标及实际使用情形界定征税范围,用作工业原料的中间产品不纳入征税范围或给予税收减免;在征税环节设计上,美国侧重在消费端多环节征收,欧盟则更多使用税控系统进行整体管控。借鉴美国和欧盟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我国应配合消费税改革将成品油征税环节适当后移,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促进“减油增化”,征税环节采取多元化手段,最终整体上通过税收政策促进能源消费模式转变。
Abstract
Based on the evolving trends in the global energy sector and new developments in excise tax system reforms, this study focuses on refined oil as a critical energy product. Taking the excise tax system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as primary research subjects, it conduct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primary sources such as relevant regulations, case studies, and industry reports to systematically sort out their practical experiences in tax regime design. The research finds that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define the scope of taxation based on their taxation objectives and practical usage contexts, with intermediate products used as industrial raw materials either excluded from the tax scope or granted tax relief. In terms of tax collection design, the U.S. emphasizes multi-stage taxation at the consumption end, while the EU relies more on integrated control through tax monitoring systems. Drawing insights from the excise tax systems for refined oil in the U.S. and the EU, China should appropriately shift the taxation point for refined oil backward in line with excise tax reforms, further clarify the taxation scope to promote "reducing oil consumption and boosting chemical transformation," and adopt diversified approaches in tax collection. Ultimately, these measures will facilitate a transition in energy consumption patterns through tax poli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