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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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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发展是中国在新发展阶段提出的重要理念,既回应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导向,是推动构建中国可持续发展理论、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202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9月8日,法典总则编、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法典草案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不仅突显了其在法典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也彰显了法典作为“促进法”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激励技术创新、强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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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1]相较于污染防治编和生态保护编对可持续发展中“限制”因素的强调,绿色低碳发展编更加注重“发展”。[2]绿色低碳发展编不只是处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问题,更体现了从“抑负”到“提效”的导向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系统治理”的深度升级、从“被动治污”向“主动增益”的战略转向。绿色低碳发展将提升环境正向效益作为关键目标与核心抓手,涵盖生态系统功能的修复与强化、环境质量的主动改善、绿色价值的创造与转化等多个维度。本质上,绿色低碳发展是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的有机统一,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资源利用科学发展体系,其依托能源结构优化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可持续经济发展体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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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绿色低碳发展编入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意蕴和制度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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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绿色低碳发展编入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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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彰显环境权益的理论价值。绿色低碳发展编以环境利益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实现为中心,渗透交叉学科思维,注重环境法和能源法建设性的互动,实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环境保护三者的平衡。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体现环境利益的经济与生态价值,通过环境利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实现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节能减排、减少污染和降低碳排放,确保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4]实践中,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资源的分配不均,国家与地方、公权部门与私权主体关系的复杂性,都需要构建政府、市场和公众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明确环境利益关系,为法典草案中环境权益保护原则提供实践路径,让环境权益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得到合理分配,实现环境正义的价值追求,确保公平公正的环境保护理念落地。公平公正的环境保护理念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阐释和实践应用,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计和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法律体系如何回应环境问题以及如何为生态平衡与人类福祉的双重目标服务。[5]绿色低碳发展、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构成了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生态环境法典以宪法为基础,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置于首位,宪法规范形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两大主干结构并涵摄若干具体领域。体例创新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同样有宪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是国家任务,“绿色发展”也应当属于国家任务。《宪法》绿色发展条款与《宪法》第1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构建出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宪法认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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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体现环境法治的实践价值。环境法典编纂的历程反映了环境法治建设理念与实践的不断演化。20世纪中期,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终端治理”的策略;20世纪90年代以后,“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7]最初环境法主要聚焦于污染防治这一核心问题,力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工业排放、废弃物处理等引发的全球问题。随着环境保护的范畴逐渐扩展到自然资源管理、生态平衡维护,尤其21世纪全球环境变化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其效力不再局限于某一国之内,而是扩展至跨国合作与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当前,环境法已跨越国界,成为连接不同个体、组织及国家共同应对环境挑战、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法律架构。[8]新的国际、国内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改变了环境法的影响范围与调控重点。从部门法的视角审视,环境法的作用范围持续扩大。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环境法自然涵盖了资源法和能源法,专注于保护人类健康,强调环境资源的自然属性与生态价值;能源法倾向于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强调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和安全价值。[9]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相关研究融合了跨学科的法学思维与方法论,关注的焦点并非局限于环境法与能源法之间的界限划分,而是着重于在保持各自学科独特性与传统的基础上,促进两者之间的建设性互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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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绿色低碳发展编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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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策与法规的引领。中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旨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绿色低碳发展实践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至法典,有助于构建一个更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框架。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低碳发展的法律,相关工作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政府政策推进。202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中国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随后,中国相继颁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充分展示出中国在低碳发展领域的明确思路。绿色低碳发展编整合相关政策法规,并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理念融入生态环境法典,可为中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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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规范整合并逐渐形成体系。目前,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制度相对碎片化,需通过立法上升为正式、系统的法律制度。“绿色低碳发展”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宗旨,以环境法规为基础,用语言表述和观点表述制定法规,最大限度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11]从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与国家“双碳”目标是相辅相成的,是低碳时代背景下的一种精神追求和理想愿景的表达。以法典形式确立的循环经济法规体系,是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硬约束”与“强抓手”,为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拓展了空间。基于此,将绿色低碳发展的立法规制纳入法典,能够为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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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重点制度检视与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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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采用“总—分”结构进行体系布局,在“一般规定”统领下,分别设立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个核心章节,对现行相关制度进行了初步整合与规范升级。其中,“一般规定”一章明确了绿色低碳发展的范围、目标与要求等基本内涵,涵盖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绿色消费等方面。值得关注的是,从法典草案一审稿到二审稿,相关表述的修订呈现出立法意图的深化。例如,针对绿色低碳发展范围的界定(第934条),二审稿删除了“从事或者涉及”这一限定,直接表述为“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活动”,使规范对象更为直接和明确; 在节能降碳方面(第937条),二审稿将“国家积极推进节能降碳增效······”中的“积极推进”简化为“推进”,用语更趋凝练和肯定。这些细微而关键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过程中态度的强化,展现出从“倡导性推动”向“规范性落实”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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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编的体系架构与立法动向,下文将聚焦于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这三个核心章节,对其中的重点制度进行具体检视与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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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展循环经济”章节的重点制度检视与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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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一章围绕绿色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覆盖生产经营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该部分强调“绿色”应涉及生产运营和日常生活,突出事前管控与事后治理相结合,要求多个法律主体共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达到环境普惠的增益效应,映射到低碳发展中体现出“总量管控”与“激励引导”的作用。根据“适度法典化”的编纂原则,对于现行法律已覆盖的领域,法典主要承担统领性、框架性作用,而非重复现行法律已有规定,故法典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关于循环经济发展方式的条款(第950条)。此外,二审稿第975条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车用动力电池扩展至全部动力电池; 第985条新增规定要求企业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有效填补了电池回收领域的法律空白。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二审稿将“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调整为“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第958条),这一修改既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2条确立的规划制度,又借助“方案”的灵活属性为地方差异化实施预留了弹性空间,契合了《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分业施策、动态调整”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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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部分个别条款出现制度性不足,存在与下位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情形照搬下位法,造成规范冗余与冲突。二审稿第964条关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直接罗列“污染物超标排放、高耗能、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等具体情形,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8条的内容一致。一方面,造成规范冗余,《清洁生产促进法》已对强制审核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且配套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毒有害原料”的具体范围,法典重复规定既增加立法成本,又易引发“同位法冲突”风险; 另一方面,偏离法典功能,作为上位法的法典,只需确立“国家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制度,具体情形由国务院规定”的授权性条款,即可实现与下位法的衔接,而非照搬下位法的细节清单。此类条款的存在,削弱了法典的体系统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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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章节的重点制度检视与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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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一章围绕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新机制,推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分解并落实“一般规定”章节的内容。从体系定位角度出发,将“绿色能源”纳入绿色低碳发展编既实现了与总则编的价值衔接,又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形成制度呼应,充分体现了法典编纂中“规范统合—价值融贯”的体系化要求,这样立法技术的处理既确保了能源治理规范群的法典化表达,又维系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自洽。[12]首次将能源战略以法典的形式固定,突破了传统立法模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实现能源绿色低碳的转型,为未来能源制度创新提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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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部分多数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对于能源的消费仅原则性提及鼓励不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合发展,未细化具体措施,并未考虑到能源代替过程中的区域差异,无法设定具体的能源需求管理的目标,导致制度定位模糊(参见法典草案二审稿第1009条、1011条、1012条)。在第三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第1009-1020条)分别规定了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高效开发利用。只零散涉及能源节约和低碳转型的要求,但是新型能源(如氢能)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应用等环节的法律监管规制不足,未形成覆盖能源开发、利用、监管全链条的体系化规范,难以满足新型能源产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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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对气候变化”章节的重点制度检视与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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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一章立足“双碳”目标,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作出制度回应。绿色低碳发展关注经济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整合相关法律规范,解决了当前单行法位阶混乱、重复冲突等问题。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法典草案规定减排措施,从源头上缓解气候变化,作出碳汇保护与修复、碳汇增强与巩固等方面的立法规定,建立“减排—增汇”的协同模式。特别是根据现有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配额分配、交易和监督机制。在产品碳足迹管理领域,二审稿增设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第1032条),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规定中“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要求形成制度协同。这些条文的调整既系统整合了现行法律规范,也从法治层面精准回应了“双碳”目标推进、全球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等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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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该部分专项规制不足的问题突出。一是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要素缺失,难以统领各领域减排降碳实践。二审稿第1029条规定“国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1036条明确国家制定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适应; 第1037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强化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升重大战略区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以上既有的条款虽然已经形成了对气候变化的专项规制[13],但是没有具体列出气候变化的专项治理目标、治理路径及核心原则,难以统领各领域减排降碳实践,未突显其“全局性、系统性生态治理任务”的专项属性,仅提及“制定战略和规划”,未明确战略规划的法律效力层级、与“双碳”目标的衔接机制,也未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风险预防”等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原则,导致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中与气候相关的制度缺乏统一指引。第1031条规定,国家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组织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该规定将制度局限于国家层面,未明确省级政府的相关义务以及碳汇的核算标准、备案程序、交易规则及核证机制,缺乏地方碳排放管理刚性制度支撑,制约碳汇市场的规模化发展,难以发挥其对生态保护与碳减排的协同促进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缺少细化的关键性规则,第1033条虽然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碳排放权概念及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但是却未有碳排放权的登记、结算相关制度的设计,如细化配额分配、登记结算、履约机制等关键规则,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现行碳市场实践存在明显衔接断层。二是国际合作机制缺乏细化,难以适应全球绿色低碳治理需求。第1043条明确了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第1031—1033条规定了碳排放统计核算、碳足迹制度; 第1035条规定了碳汇监测核算体系。虽有以上规定,但是法典草案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国内法律转化方面仍有不足,对跨境污染、越境环境影响等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国际合作机制和法律责任规定。二审稿对国际合作的规制停留在基础层面,未涵盖气候变化领域的深度合作机制,与全球绿色低碳治理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第1046条关于国际交流合作规定“国家加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合作力度,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该条款仅聚焦于可再生能源和一般性生态保护合作,未涉及碳市场互联互通、跨境碳汇交易等深度合作领域,其履约责任的分配、适应技术的国际共享等内容未纳入法典,也使得中国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提升制度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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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重点制度规范整合与体系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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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前文分析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整合与体系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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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确框架定位,规范上下位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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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草案以推动中国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在立法过程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结合最新行业实践,破解制度碎片化难题。绿色低碳发展要改变传统高消耗、高排放的发展模式,构建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新型发展模式。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在实践层面,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采用绿色税收、生态补偿、碳排放权交易等措施,推动绿色产业发展。通过法律与政策的协同,构建起覆盖全域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为绿色转型、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公众环保意识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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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强化监管保障,明确衔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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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必须完善政策执行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机制和保障措施,保证在实践层面上有效执行以达到预期目标。法典草案一审稿与二审稿按照“提取公因式”“制度替代倡导”的思路进行整合修改,旨在实现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政策的深度契合。绿色生产、绿色流通和绿色消费的监管应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引导,以经济激励和促进为主,构建信息公开和产品绿色信息公示制度体系,强化综合治理和公众参与,延伸生产者责任。[14]省级政府可明确制定碳排放预算管理的实施细则、编制清单及相关义务,统一碳汇核算标准,规范第三方核证追责流程,建立碳汇与生态修复协同机制,推动修复项目碳汇核算、备案工作;同时,将核算质量等纳入考核并挂钩政绩,鼓励地方探索新型碳汇补偿模式,形成全链条治理闭环。如此,可从法治层面精准回应“双碳”目标的推进、应对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等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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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细化治理措施,健全能源保障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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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能源法》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基础支撑,该法构建了能源体系的“骨骼框架”,保障能源转型的稳定性;为绿色低碳发展疏通了“减排脉络”,推动体系向零碳发展。能源问题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可遵循“开源+节流”的逻辑,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节约两个维度进行制度安排,从“新能源开发”“用能结构优化”“资源需求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条文的细化。[15]重点细化监管和治理方面的措施,明确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的新机制,同时强化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制度,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完善能效标识制度,推动高耗能行业技术升级。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加强能源规范,不仅可以弥补传统环境法在经济性因素上的不足,而且有助于减轻环境保护的结构性、根源性压力,也直接指向能源开发利用的绿色化,顺应中国经济发展绿色转型升级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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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确立治理目标,完善气候变化应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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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气候变化、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交流信息与知识、保障社会安全等,提倡灵活和适应相结合的动态适应战略,设定原则性的条款和开放性的制度机制,为未来的专项立法或适应性改造留出空间。[16]未来颁布的法律条款中要体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等核心要素,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风险预防”等气候变化治理核心原则,明确气候变化的专项治理目标和气候应对战略规划的法律效力层级。此外,需要更加重视社会的多元化治理,采用柔性手段,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过程中坚持合作与参与并重的立法理念,更有效地满足低碳经济发展对环境法的实际需求。二者需通过制度衔接实现深度融合,构建以碳排放权、生态补偿等为重点内容的规范制度,重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法律关系,重塑绿色低碳发展新法权理论,进而形成“能源—气候—生态”三位一体的法治闭环,引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去碳化”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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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注重跨境协作,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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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气候合作框架下,需构建更为精细的责任分配体系。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建议新增碳市场互联互通、跨境碳汇交易等深度合作内容,并衔接《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要求;可增设国际公约国内转化条款,明确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约的国内实施路径;细化跨境污染治理机制,规定联合监测、应急处置及信息共享规则,完善跨境污染排放方的法律责任与追责程序,纳入履约责任分配,明确主管部门协同职责。同时,应注重构建跨国界环境评估体系、气候数据共享平台及清洁技术转让规范,以填补深度合作的制度空白,增强国际气候治理规则的操作效力和公正性,为国际公约落地提供依据,加大跨境环境治理,提升全球生态保护的协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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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绿色低碳发展编与其他各编的体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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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草案已初步构建起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等在内的重点制度框架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作为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呼应总则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还涉及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以及自然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当前,各编之间的界限划分与内容安排等还需以重点制度为纽带进一步细化,以确保整部法典的逻辑自洽与功能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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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总则编的衔接。绿色低碳发展编体现了由总则编的原则性条款到相关制度落实内容设计的衔接。总则编中的基本原则、公民环境权、环境标准、监管体制等条文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容提供了根本遵循。从总则编的基本原则出发,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是将抽象的环保理念转换为具体的制度规定,贯穿于整部法典,成为各编共同遵循的指导思想。在价值引领层面,总则编中“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原则(第4条),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确立了价值导向;而绿色低碳发展编则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将这一原则转化为可实施的法律机制。例如,总则编规定的“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第4条),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转化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1033条)、能源双控转型(第1000条)等可操作机制,这种“原则—制度”的纵向设计确保了法律适用的连贯性。在主体责任层面,总则编明确了政府监管责任(第8条)、企业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的义务(第9条)和公众参与权利(第10条);绿色低碳发展编则进一步细化了各主体在循环经济(第951—956条)、能源转型(第1000—1020条)等领域的特定责任,并引入行政指导、行政协议等管理手段,以助力多元化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绿色低碳发展具体措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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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污染防治编的衔接。两编之间的衔接不是简单的内容叠加,而是需要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17],共同以“减污降碳协同”为纽带进行全链条规则体系设计,在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实现制度上的协同。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主要从生产环节出发,强调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求,其规定具有宏观指导性和原则性特点; 而污染防治编则聚焦“排放管控与末端治理”,对污染源和治理措施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绿色低碳发展编包含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章节,这些章节体现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活动,均涉及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减污降碳的诸多条款,如国家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等;通过污染防治编中“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第145条)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第462条)等规定,两编得以有效衔接,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的全链条治理结构,实现“降碳”与“减污”的双向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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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与生态保护编的衔接。两编以“碳汇核算与功能保障”为核心实现互补衔接。绿色低碳发展编侧重源头的控制和废物处理;生态保护编则强调末端的污染控制与碳减排措施,对各类资源的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作出严格区分,推进国家碳汇能力的增强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18]例如,生态保护编第877条有关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的规定中,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作出原则性表述;绿色低碳发展编第1035条则进一步明确要求国家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框架,对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19],其理念融合了生态保护中追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构建了完善的碳汇容量保障机制,鼓励发展绿色产业,设定明确的目标和可衡量的指标。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明确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第1032条),要求企业对产品从生产、流通到废弃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开展碳排放核算,与生态保护编中关于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规定(如第698条针对公益林保护的专项要求)形成紧密衔接,二者共同构建起“碳排放核算—碳汇功能保障”的制度闭环。该制度不仅通过碳汇核算将生态保护的“生态价值”转化为低碳发展的“经济价值”,有效引导并激励企业主动参与生态修复实践,也从根源上预防和降低了可能出现的碳泄漏风险,为实现碳汇的可持续管理提供了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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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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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草案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是响应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契合国家绿色转型现实需求的重要立法实践。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法律制度的科学化与精细化,贴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极大地促进生态环境法典体系的规范构建。作为此次法典编纂的核心亮点,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理论创新与规范整合方面具有显著价值。然而,通过系统分析该编的体系结构,仍可识别出若干需要完善的制度衔接问题,特别是各分编之间协同运作的具体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体系内容,既要考虑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更要认知和厘清整体框架的结构规范性,加强本编同其他各编的深度融合和功能互补,形成详略得当、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阐释绿色低碳发展的时代内涵和法理意蕴,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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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新时代立法体系化的必然选择,也契合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整体趋势。然而,当前相关理论研究尚显薄弱,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规范内涵阐释不足,导致编内各条文的内在逻辑难以厘清。在生态环境法典进入立法审议的关键阶段,立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系统阐释绿色低碳发展编入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因应,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的制度体系。通过对绿色低碳发展编重点制度的检视与问题剖析,提出从明确框架定位、强化监管保障、细化治理措施、确立治理目标、注重跨境协作等方面整合与优化制度规范的路径,并探讨该编与其他各编的体系协调机制,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编各章节制度的深度融合与体系化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Abstract
Promoting green low-carbon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for achiev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confrontation with increasingly severe environmental challenges. Incorporating Green Low-carbon Development Section into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is not only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systematic legislation in the new era, but also aligns with the overall trend of the "Beautiful China" initiative and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owever, current theoretical research remains relatively insufficient and the normative connotations of green low-carbon development have not been adequately articulated, resulting in challenges of clarifying the internal logic of the provisions within the sections.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which is entering the crucial stage of legislative review, attempts to construct 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green low-carbon development centered on the cor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y systematically addressing the theoretical logic and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regarding its inclusion into the Code in light of the value objectives and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of the Draft Code. By reviewing and analyzing key systems related to 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the paper proposes pathways for integrating and optimizing institutional norms in terms of clarifying framework positioning, strengthening regulatory guarantees, refining governance measures, and establishing governance goals. Additionally, it explores the systemic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between this part and other sections of the Code, with the aim of promoting in-depth integration and systematic innovation of the relevant chapters to lay a solid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comprehensive green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